最高法民二庭《公司法理解與適用》重要意見:認繳但未屆期股權多次轉讓,全部轉讓人均承擔補充責任
- 文章來源:法務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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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5-08-26
一、認繳但未屆期股權轉讓后出資義務承擔規則
根據《公司法》第88條第1款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認為此時股權轉讓導致出資義務同時轉讓,因此應由受讓人承擔繳納出資的義務。但為避免轉讓人以股權轉讓之名,行逃避債務之實,緊接著規定了受讓人沒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情形下,轉讓人要承擔補充責任。
二、股東出資義務及違反出資義務應當承擔的出資責任
股東出資義務是指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對公司資本的認繳出資額的義務,是股東的最基本的法律義務。它是在公司制度產生后,伴隨獨立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而形成的,是法律賦予股東享有有限責任制度保護的前提條件,既是股東的一項契約義務,同時更是股東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股東不僅不得自行放棄,而且接受履行的公司也不得任意變更履行或免除履行。股東出資義務至關重要,它通過影響公司資本實繳金額而影響著公司的法人人格、公司債權人的相關利益以及市場的交易秩序的有序和安全。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給其他主體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股權多次轉讓情形下,轉讓人與受讓人的確定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法》第88條第1款所說的受讓人,系指出資期限屆至時持有股權的股東。而本條中所說的“轉讓人”需要區分兩種情形:在股權只經過一次轉讓的情形下,是指認繳出資后出資期限屆至前轉讓股權的股東。而在股權經過多次轉讓的情形下,則應包括認繳出資的股東在內的所有通過股權受讓取得股權,又在出資期限屆滿前將股權轉讓出去的股東。